门多萨省税号省立法机关依法制裁: 预
订第一部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及其监管规范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税费、捐献、特别税法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 [相关内容] 第二条 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施行。 除非本准则另有明确规定,所有截止日期均以行政工作日计算。 第三条 税收法规明文规定不能解决的,在不违背税收法规精神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按照其明文顺序进行解释。目的。 1.逻辑解释。 2.模拟解释。 3、税法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可以采用类比来填补法律空白,但不能据以产生税收或免税。 第五条 当情况无法通过适用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解决时,将遵循税法的一般原则,否则,将遵循最适合其性质和目的的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第六条 当应税事件指其他法律部门定义的情况时,解释者必须赋予其最适合税收创建时法律所考虑的经济现实的含义。 如果所使用的法律形式不足以适应应税事件的经济现实,则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将 手机号码列表 适用税收规则。 第七条 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公共管理实体签订的有关税务事项的协议,如果与税务法规相抵触,则财政部不得强制执行。 第一节 门多萨税务局的职能和权力 第八条 门多萨税务局负责本法、特别税法和监管标准的实施,但不影响宪法和法律赋予其他国家机构的权力。 第 9 条 本法典和特别税法赋予门多萨税务局的权力将由总署署长行使,总署署长将在任何国际、国家、省、市、公共、私人或混合机构中代表,并在纳税人面前、责任方和第三方。 总署长可根据第 8521 号法律的规定,将其权力委托给在门多萨税务局提供服务的局长、副局长和附属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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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第十条 为履行职责,门多萨税务局具有以下义务和权力: 1. 形成并更新与不同税收、费用和捐款相对应的记录和登记册。 2. 确定、核实、收集、监督和登记税法和已制定或即将制定的特别法律中规定的所有省级资源及其各自的利益、更新和制裁。 3、按规定对前款所列项目进行贷记、补偿、退货和申报。 4. 制定适用和解释本准则、法律或其他税务法规的一般规则,发布个案所需的咨询意见,并建立内部管理程序。 5. 在本法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事务中行使行政法官的职能。 6. 参与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以确定、核实或要求缴纳税款、费用、捐款及其更新、利益和制裁,除非宪法、法律或监管法令允许参与。其他国家机构或官员。 7. 参与破产程序并根据国家检察官办公室的意见接受或拒绝所提出的协议建议。同样,采取最适合国家利益的任何其他旨在确保和捍卫权利的措施。 8. 将过期税收抵免组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法律授权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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